公會戰得獎資格(2016/08/01調整)
★ 公會場次達300場以上者, 且公會參賽者超過10人打滿20場,該公會可取得得獎資格。
★ 公會成員個人場次達20場以上者,個人可取得得獎資格。
★ 公會如有得獎資格不符者,轉由下一名次之公會遞補領取公會基金。
★ 所有公會戰獎項積分相同者,以遊戲場次較多者為勝。
★ 公會場次即指「勝場數+和場數+負場數」;斷線場數已經有計算在負(敗)場數,所以不再列入以免重覆計算。
★ 舉例說明 :
A 公會總遊戲場次300場,完成20場(含)以上者共有9人,則 A 公會無得獎資格。
B 公會總遊戲場次299場,完成20場(含)以上者共有11人,則 B 公會無得獎資格。
C 公會總遊戲場次300場,完成20場(含)以上者共有10人,則 C 公會取得得獎資格,若 C 公會總積分為正,C
公會中完成20場(含)以上者10人可獲取勝利獎狀。
D 公會總遊戲場次為902場,完成20場以上者共有55人,若 D 公會總積分為負,則不符合勝利獎狀領獎資格。 |